| 索引號 | 620721003/2024-00087 | 發文字號 | 肅政發〔2024〕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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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 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 | 肅南縣政府辦 |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責任部門 | |
| 生成日期 | 2024-09-19 15: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省市駐肅)各部門、單位: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4年9月14日縣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24年9月14日縣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張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五個堅持”重大原則,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更好統籌經濟和生態、城鎮和鄉村、發展和安全、當前和長遠,主動融入全市“一屏三地”功能布局,深入實施強科技、強工業、強縣域行動,盤活存量、引入增量、提高質量、增強能量、做大總量,提升綜合實力、提升生態質量、提升基礎支撐、提升生活品質、提升治理效能,奮力推進各民族共同富裕先行區建設,加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步伐,推動共同富裕取得更多實質性進展,努力譜寫建設幸福美好新肅南的時代篇章。
第三條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四條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旗幟鮮明講政治。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確保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到各項事業、各項工作的始終。
第五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
第六條自覺接受縣委領導,認真落實縣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項及時向縣委請示、報告、報備。
第七條加強縣政府黨組建設,強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第三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八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九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協助縣長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縣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在縣長及分管副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托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外出期間,由縣長委托其他副縣長代管其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履職有方,站位全局、密切協作、凝聚合力,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縣委、縣政府具體措施。
第四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五條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六條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提高全要素生產率,著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著力推進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第十七條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八條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九條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第二十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推進美麗肅南建設堅決筑牢守好國家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第二十一條 加快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政府治理流程優化、模式創新和履職能力提升,為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提供數字化支撐。
第二十二條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底線思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化解和應對、處置各類風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嚴密防范系統性安全風險,切實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提請縣政府討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草案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組織起草,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有關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承辦或牽頭承擔。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或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堅持從縣情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條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縣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縣政府決定。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縣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縣司法局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市、縣政府有關規定或者內容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縣政府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三十一條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三十二條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通過集體研究決定。縣財政年度預算之外安排支出,由分管副縣長提出意見報請縣長同意后按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部門提交縣政府研究的重大決策,本部門首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嚴格落實行政行為逐級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須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起草、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七條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第三十九條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民生保障、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持續推動基層政務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
第四十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暢通政府信息獲取渠道,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四十三條 對重大突發和敏感事件,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客觀、及時上報和發布相關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第八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四條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五條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五十一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定期接待群眾來訪,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包案督辦重點信訪事項,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群眾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
第五十二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五十三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五十四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通報縣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三)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具體時間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安排鄉(鎮)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領導,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縣委有關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五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及縣政府黨組其他成員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報請市政府和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報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簽訂、重大對外投資項目、大額資金分配、重大資源資產出讓轉讓等重要事項;
(五)討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討論由縣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及行政規范性文件;
(六)聽取縣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鄉(鎮)政府重要工作匯報,討論決定重要請示事項;
(七)討論和通過縣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八)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宜;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提請的議題要著眼全縣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或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重大行政措施、重大項目資金安排等事項,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涉法事項或代擬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未按程序要求完成公示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的事項一律不上會;涉及多個單位但未按程序要求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充分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一律不上會;討論研究的議題涉及經費事項的,應當征求縣財政部門的意見,確需出臺新的增支政策的,原則上須開展項目評審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提請的議題,須事先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核把關,在提交會議研究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并明確提出提請常務會議研究的意見后再提交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實效性和決策質量。
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至2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安排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研究室、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司法局、縣統計局、縣民宗局、縣稅務局主要負責人和縣紀委監委、縣信訪局相關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鄉(鎮)政府、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縣政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縣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相關同志、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相關鄉(鎮)政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安排縣政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縣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縣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縣政府多個部門的重要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確定其他需要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縣政府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和部署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有關文件、會議精神等;
(二)研究決定縣政府工作中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總體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項、重要改革措施、重點項目建設、大額資金安排和重要管理規定,并按照規定向縣委報告;
(三)討論研究市委、市政府和縣委交辦的重要事項,以及需要報請縣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決定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政府機構設置;
(五)討論研究縣政府班子建設、政府系統全面從嚴治黨、思想政治建設、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工作;
(六)討論研究縣委建議縣政府黨組任免、獎懲干部的有關事宜;
(七)聽取縣政府各部門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等方面的情況匯報,研究部署有關工作;
(八)討論研究縣政府機關黨組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工作,加強縣政府機關作風建設,從嚴監督管理干部,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委、市委、縣委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討論研究應由縣政府黨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縣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情況下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可以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鄉(鎮)政府、縣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八條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相關鄉(鎮)政府、縣直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縣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討論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研究分管范圍內工作但需要統籌協調多個部門參與、溝通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形成工作方案或計劃的事項;
(三)研究協調其他需要縣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或由縣長委托的副縣長確定,縣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縣長、副縣長確定,縣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縣政府黨組書記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六十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
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一律不準帶隨員。
第六十二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六十三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會議結束后3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在會議結束后7日內印發。請示報告市政府和縣委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縣政府要求及時辦理。
第六十四條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六十五條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分管副縣長同意,再正式向縣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要求鄉(鎮)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要求參加的須報縣政府批準。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全縣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紀會風,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六十六條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
第六十七條擬提請縣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縣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縣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第六十八條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
第六十九條 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縣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協助做好協調工作。
第七十條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七十一條各部門提請縣政府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一并報送政策解讀材料。對出臺后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同時報送輿情應對方案。
第七十二條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縣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協助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縣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第七十三條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中央領導、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縣長批閱。
第七十四條縣政府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發布的命令,地方性法規草案、行政規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縣長簽署。
第七十五條 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一般報請縣長同意后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縣長簽發;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會簽;縣政府和其他縣(區)或市直部門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縣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縣長。
第七十六條凡涉及審計事項、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安排等重大事項,需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的,由分管副縣長認真審核把關后,報縣長審定。
第七十七條提高公文辦理時效。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定期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縣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工作要求涉及個別部門的,縣政府辦公室通過《工作提醒》“一對一”通知,不發普發性文件。
第七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體系,大力推進電子公文傳輸,盡可能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第八十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工作要求,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一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八十二條縣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縣政府或個人發表講話或刊發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縣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刊發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
第八十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縣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縣休假、學習,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報備。副縣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縣休假、學習,須提前向縣長請假、并報告縣委。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提前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報告,同時填寫書面外出報告單,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備案。若因故延長請假時間的,須重新履行請假手續。
第八十四條縣政府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同志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系暢通。
第八十五條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各部門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門下發的重要文件,接到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前,發生重大情況后,必須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縣政府向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政協匯報或通報的議題、事項,應先行報告縣政府,并按照縣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匯報或通報。
第八十六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督查落實
第八十七條縣政府及各部門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縣委具體措施有效落實,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八條健全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實工作制度,堅持全面覆蓋、全員參與、全程跟蹤的工作原則,形成建立臺賬、專人盯辦,學習傳達、研究部署,調研督查、現場核實的閉環工作機制,確保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第八十九條建立健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及領導同志批示落實情況報告制度,優化完善跟蹤督辦機制,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切實做到高效率辦理、高質量落實。
第九十條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形成督查結論以及督查結論的運用等制度,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嚴格規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縣政府所屬部門未經縣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第九十一條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構建抓在平時、督在日常、實時跟蹤、全面覆蓋的大督查格局和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程序規范、運行高效的辦理機制。大力推行暗訪式、調研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完善督查激勵措施,加大督查激勵力度,提高督查激勵效果。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九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委、市委、縣委實施辦法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九十三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十五條 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
第九十六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九十七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九十八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九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突出調研針對性,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縣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于60天。新聞報道按中央及省委、市委、縣委有關規定安排。
第一百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講誠信,依法理舊賬,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建立政商常態化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積極主動為企業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鄉(鎮)、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縣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縣屬國有企業適用本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縣政府印發的《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肅政發〔202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