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條 申請受理
(一)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應確定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機構,并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二)受理原則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行政機關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應當即時登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第三條 申請審查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后,應首先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包括核對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請書形式要件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甘肅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四條 申請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進行分類處理。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機關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其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復的,可以不再處理。
第五條 申請答復
(一)答復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二)答復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六條 費用收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標準依據《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甘財稅法[2017]16號)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 附則
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涉及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申請渠道一:當面申請
(一)向各鄉鎮、各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申請人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到相關部門,當場提出申請,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如填寫確有困難,可由申請人口頭提出,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向縣政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申請人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到縣政務公開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如填寫確有困難,可由申請人口頭提出,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縣政務公開辦公室依據申請人申請公開事項內容,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聯合答復。
申請渠道二: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相關部門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在線申請,或填寫電子版《申請表》發送電子郵件至受理機構的電子郵箱。
申請渠道三:信函申請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通過傳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 申請單號 | 申請類型 | ||
|---|---|---|---|
| 姓名 | 工作單位 | ||
| 身份證號 | |||
| 公司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
| 法人代表 | 法人身份證號 | ||
| 社會信用代碼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 | 聯系地址 | ||
| 郵編 | 電子郵箱 | ||
| 申請日期 | 申請方式 | ||
| 標題 | |||
| 文號 | 受理部門 | ||
| 信息用途 | 剩余受理期限 | ||
| 內容描述 | |||
| 辦理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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